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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QQ“爆料”获利 贪婪青年落法网

作者:黄可明-www.15913248468.com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1-08 20:11:15

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时代,世界各地数以万计的人们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但同时不少别有用心的“天才”也在钻网络的空子,昧着良心利用各种网络手段大发横财。然而,无论手段多么高明,网络的作恶者都终将因自己的贪婪而深陷法网。2013年3月26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追缴被告人张洪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浦北县某镇的男青年张洪,已将近而立之年,但仍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张洪虽然只有高中文化,但却对计算机网络情有独钟。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洪在互联网QQ群聊天时了解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比较容易赚钱,于是就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捞钱计划”。为了非法获利,张洪铤而走险,决定通过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从2011年3月份开始,张洪在其位于浦北县某镇的自建住宅里,利用计算机通过在互联网论坛、网站发广告做推广和在淘宝网经营网店以吸引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再根据买家的要求通过QQ软件,使用QQ网名为“蚂蚁队长”、“精英之路”等六个QQ号与QQ网名为“国帮资源”的梁某(已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等QQ好友联系,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或直接汇款等方式,大量购买包括户籍信息、银行信用报告、犯罪及在逃记录、宾馆住宿记录、航班乘坐记录、车辆信息、出入境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再利用QQ软件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及出售给梁某、刘某、陈某、罗某等全国各地的买家。至2012年4月19日止,张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8000多份,通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7000元,公安机关已追缴了非法所得107000元。案发后,张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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