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明律师 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珠海律师
黄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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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正常的回家途,因临时起意的贪欲,被告人李某自己阻挡了自己的回家路。
2012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从天等县进结镇进结街返回家。当日17时许,当被告人李某走到天等县进结镇高州村仁里屯的进村洞口时,看见有一匹白色的公马在洞口外面独自走着,而周围没有其他人,便产生将该马匹牵回家占为己有的想法,随后即上前将该马匹牵回家,途中被该马匹的主人林某等人追上并扭送天等县公安局进结派出所。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马匹价值人民币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因一时的贪欲,做出了让自己追悔莫及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警示我们要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自律慎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