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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9余万

作者:黄可明-www.15913248468.com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1-08 16:14:35

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公司原董事长姜鹏一审被判无期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姜鹏,在4年间以为公司联系工程项目为名,数次从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提取工程款319万余元。一审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月7日,乌市中院向姜鹏送达了一审判决结果,姜鹏当庭表示要上诉。

    姜鹏今年42岁,大学文化。2006年5月因涉嫌贪污被逮捕。今年8月,乌市中院公开审理了姜鹏涉嫌贪污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

    2002年9月至2006年3月,姜鹏在任职期间,以联系工程为由,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建设公司副总会计师李某及项目经理吴某等人,在建设公司承建的子午轮胎项目、若羌项目、科技馆项目等工程项目上,从各工程项目部先后提取现金共计319万余元。同时,又安排财务人员及相关的项目经理,以虚列成本的方式冲销账目,进行虚假账务处理,将319万余元公款非法占有。

    对此,姜鹏辩解说,他没有贪污公款,这些钱基本用于为公司承揽工程了。

    法院认为,姜鹏从各项目部支取的款项,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公司。姜鹏在该公司以建工集团或建设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发包给各项目经理,他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姜鹏的供述及各项目经理等证人证言证实,姜鹏是以支付承揽工程费的名义从各项目部支取涉案款项的。而从建设公司各项目部所承包的工程均是由建设公司先从甲方承揽,后再由公司决定发包给各项目部,各项目部依约向建设公司上交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由此证明,姜鹏从各项目部支取的涉案款项,是各项目部应当支付给建设公司的。因此,涉案款项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公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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