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明律师 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珠海律师
黄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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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启东市招商局副局长陆某受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高某的委托,在明知拟验资注册的江苏某十家企业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试图拆借资金用于上述企业的验资所需。后陆某因无力筹措资金,遂采取私自在进帐单和现金解款单上填写进帐双方名称等手法,伪造银行进帐单和现金解款单十一份,面额合计人民币87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多次伪造金融票证,用于单位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