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可明律师 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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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女教师揪住男童双耳上提使其悬空、广州暴力老师凌空猛甩4岁女童致其右身偏瘫……针对去年频繁发生的虐童事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建议修改刑法,将虐待罪主体扩张至有照护义务的人。
谈及去年浙江温岭女教师的处理结果,刘白驹说:“由于刑法中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而故意伤害罪须有人身伤害后果,因此幼童的行为人没有得到刑罚制裁。幼儿教师或者其他特殊职业者虐待非亲属儿童,违背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罚是必要的。”
“有关人士提出的虐待儿童罪值得重视。但是,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并非立法最佳选择。”刘白驹认为,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会与已有的虐待罪规定构成法条竞合,造成立法混乱,影响司法效率。
刘白驹还指出,就家庭之外的虐待问题而言,目前不仅存在幼儿教师虐待儿童以及刑法规定的监管机构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情况,而且存在社会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福利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被救助人员、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虐待病人等情况,“承担特定义务的人员虐待本应关爱的弱者,具有社会危害性,十分恶劣,立法应一并考虑”。
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时,外国立法可提供有益参考——德国刑法规定了虐待被保护人罪,被保护人是指下列不满18岁之人或因残疾、疾病而无防卫能力之人,如处于行为人的照料或保护之下;在职务或工作关系范围之内之下属。葡萄牙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被害人包括归其照护、保护,或者其负有指导或教育责任,或者因劳动关系从属于其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助人。
经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深入研究,刘白驹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将其主体适当扩张,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而且包括承担教育、照管、监护、寄养、救助等照护义务的人,这些承担照护义务的人的虐待对象可概括称为“有义务照护的人”或“被照护人”。具体修改方案是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虐待家庭成员、被照护人(或有义务照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实施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罚力度也应适当加强,建议从‘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白驹呼吁。